《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项目公开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5-06-23 16: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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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省委2025年重点工作安排,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决定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服务工作,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关单位(机构)参与遴选。

一、采购项目及内容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简称《条例》)修订项目。

具体内容:

(一)资料收集整理。收集国家和各省(区、市)出台的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收集吉林省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根据资料收集的情况,在梳理参考资料有关情况基础上,提出调研提纲和调研方案。

(二)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条例》修订需要,制定调研计划。深入吉林省部分市(州)开展省内调研,选择部分外省(市)开展省际调研。结合地域特征和有关规定,走访调研相关部门(单位),学习借鉴有益经验,全面总结学习成果,研究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订提纲、框架和修订说明等。

(三)起草、论证和修改。在前期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修订提纲要求,组织开展《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草案编写内容包括:具体条文,每一条款的修订说明和修订理由,每一条款的立法依据,每一条款的参考借鉴依据,每一条款与之前对照相比的变化调整。召集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进行专题论证和修改调整,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按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调整草案,并对采纳意见情况进行说明,制作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表。

(四)其他与本立法项目有关的工作。按照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委、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吉林省司法厅相关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实际需求,做好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

二、采购人名称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省政数局1120室,邮编130012。

三、报价金额

不得超过18万元,超过为无效报价。

四、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服务期:合同签订后至《条例(修订草案)》由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工作进度按照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进度安排执行。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规范

验收标准:《条例(修订草案)》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视为通过项目验收。

六、报价人资格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单位或机构均可参加: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承诺履行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律研究所或与该立法相关的专业研究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2.工作团队由5名以上人员组成。

3.工作团队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或者具有法学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立法工作经验。要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简历和业绩证明。 

4.工作团队其余成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学研究或者法律实践经验,具有立法项目相关专业知识。要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工作简历。 

5.工作团队在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的起草或评估方面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要提供工作简历和业绩证明。

6.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关单位(机构)应依法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四)本次遴选不受申报单位名额和比例限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接受合同分包或者转包,一经发现,终止合作并追偿损失;入选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期间,须接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七、时间及方式

有意参与遴选的单位请于2025年6月27日16时前,将报价书及相关资质资格条件佐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密封送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营商环境服务处(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省政数局1120室)。

联系人:马秋萍,联系方式:13756900828

八、遴选方式

我局将在报名截止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成交单位,并签订正式合同。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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